4月28日,国务院颁布了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。为《规定》得以及时宣传贯彻,5月中旬,我公司女工委组织女工干事专题学习。党委副书记杨秀翠强调了学习《规定》的重要意义,对学习宣贯工作提出了要求。
本次学习突出对“新规定”与“老规定”的不同部分,即延长女职工生育产假,产前可以休假,增加难产假,增加多胞胎产假,规定怀孕不满4个月和满4个月的流产假以及流产费的支出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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